|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采取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工作,维护招投标人的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限制条件]招标人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提供涉及招标范围的完整施工图纸、相关资料。
凡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GB50500—2003)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并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时,为控制工程风险,招标人可对工程量清单的有关项目明确风险金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可适当要求提高投标人履约保函。
第四条 [主材报价原则]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价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可提供具体的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
第五条 [控制价编制方法]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工程的预算控制价(也称“最高控制价”或“最高栏标价”下同),并与招标文件一起发布,同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压低或抬高预算控制价,不得盲目压缩施工工期。
第六条 [评审要求]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只评审商务标而不需评审技术标或仅对技术可行性和符合性评审,商务标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类评委为主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原则]除土石方、管道、路灯、园林绿化简易专业工程可采用绝对低价为中标依据外,其他项目的商务标评审一般不以绝对低价为中标依据,应对投标人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费等进行详细评审。
第八条 [评审顺序]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价投标人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出现最低价投标人被否决的,应依次视报价由低到高的第二、第三等投标人为潜在最低价投标人,并对以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经评审合理的最低价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质询条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最低价或潜在最低价投标人报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
一、总报明显低于预算控制价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的;
二、主要的分部分项单价明显低于按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单价或其他投标人单价的;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明显低于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
四、措施项目(指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项目)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的;
五、有必要质询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否决质询条件]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最低价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人拒绝说明;二、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三、说明理由成立但不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 [不采纳解释条件]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不采信投标人的解释理由,并否决投标人的报价:
一、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成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
二、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三、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否决报价条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最低价投标人报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
二、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
三、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
四、减少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数量。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其报价低于规定费用标准。
六、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
七、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处理办法]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对意见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情形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写评审报告;出现否决投标和不采信投标人解释的,应对其情况做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应对投标报价评审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对招投标各方及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人不良行为档案。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应的责任人负责赔偿。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的;
二、招标人对所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遗漏和错误,未核实或不据实调整的;
三、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的;
四、评价委员会未按本办法进行质询和评审的。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的跟踪管理,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行为,同时要防止因低价给质量与安全带来的影响。
第十六条 [专业工程评审原则]其他专业工程采用经评审最低标价法招标的项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